(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秀德与初炳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德,初炳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宋秀德。被告:初炳佐。原告宋秀德诉被告初炳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秀德诉称:2013年和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1138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11380元。被告初炳佐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当即付清原告的工资,2014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原告2013年工资10260元的欠据,2014年1月1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欠原告2014年工资1120元的欠据,计欠原告工资11380元。后原告凭被告出具的欠据,向被告追索所欠的工资11380元,被告以无款给付为由推脱至今。原告追索欠款无果后,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还所欠的工资11380元。审理中,由于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原告提交署名被告出具的欠据两份为凭。本院认为:2013年至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计1138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据两份,请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工资1138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初炳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宋秀德工资11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