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鲍维松与舒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维松,舒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鲍维松。被告舒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维松与被告舒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维松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鲍维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