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满孝海与孙颜涛、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孝海,孙颜涛,吕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满孝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孙颜涛,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吕秀华,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孝海与被告孙颜涛、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颜涛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府前东路滨江国际花苑56号楼1单元101室住房一套,并提供鲁DE21**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满孝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颜涛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府前东路滨江国际花苑56号楼1单元101室住房一套;二、查封原告满孝海所有的奥迪牌鲁DE21**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