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昌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昌武,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成村行政村九甲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昌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99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