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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韦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韦国强,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韦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韦国强基于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杜万华借款20000元,利息24000元,共计44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韦国强负担。因被执行人韦国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4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