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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献梅与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梅,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69号原告:孟献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孟照祥。被告:戎涛,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孟献梅与被告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献梅的委托代理人孟照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戎涛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献梅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戎涛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条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戎涛借款的事实。被告戎涛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戎涛因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孟献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本院认为:被告戎涛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有被告戎涛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戎涛久拖不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献梅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戎涛负担275元,本院减收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错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