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大万与田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万,田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42号申请人张大万,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宗全。申请人张大万与被执行人田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新硕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田宗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大万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此款已由张大万预交),由田宗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4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田宗全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田宗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情况。田宗全名下有云港佳园5-503号房产,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已办理了档案查封手续,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至被执行人田宗全房产所在地居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田宗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514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世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