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广和与顾康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和,顾康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刘广和,居民。被告顾康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和与被告顾康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广和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