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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广和与顾康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和,顾康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刘广和,居民。被告顾康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和与被告顾康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广和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