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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杜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卫东。被告杜健。原告王卫东与被告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东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杜健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向我借走人民币35000元,期间偿还5000元,剩余3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杜健一直未予偿还。我起诉要求被告杜健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王卫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0月27日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杜健向原告王卫东借款的事实。被告杜健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王卫东所举证据的效力确认如下:原告王卫东提供的证据即2014年10月27日欠条1份,系证据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被告杜健向原告王卫东借款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27日被告杜健向原告王卫东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杜健为原告王卫东出具了欠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王卫东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2014年11月5日前还清。借款人:杜健。2014年10月27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杜健偿还原告王卫东人民币5000元,其余人民币30000元被告杜健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健向原告王卫东借款属实,应当予以清偿。被告已偿还原告5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卫东欠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杜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王亚欣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