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顺钦与莫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张顺钦,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莫世清,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张顺钦与莫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世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莫世清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相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