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侯曰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侯曰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被执行人:侯曰树。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查明鲁G×××××车一辆为被执行人所有,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曰树所有的鲁G×××××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