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赵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545.5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振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