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春然与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然,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莲行初字第79号原告张春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被告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章旦村。法定代表吴金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土才。原告张春然诉被告青田县章旦乡人民政府关于乡政府行政征用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阎丽群审 判 员  卢柔辰人民陪审员  雷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