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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火有与楼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有,楼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张火有,广东省博罗县横河镇西群村委会牛路头小组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陈政宏。被告:楼国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有与被告楼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火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