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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石裕波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78号申请执行人:石裕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裕波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42900元,并承担受理费436.5元、执行费5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62.4元,本案尚有12174.1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石裕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款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余款的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