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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喜斌、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与张学丽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王喜斌,张学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仇忠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邱伟,男,51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斌,男,62岁。委托代理人宋艳芬,律师。原审被告张学丽,女,64岁。上诉人王喜斌、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邱伟、上诉人王喜斌的委托代理人宋艳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学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3144.92元(上诉人鸡冠房产物业管理中心、上诉人王喜斌已交纳4765.92元已交纳837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宇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