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益明抵押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志毅,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德兴,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吴益明。委托代理人任康兵。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益明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益明未按该判决书履于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益明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路预制构件厂底楼11-12轴营业用房(房产面积44.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达州市房权证安第00018238)和12-13轴营业用房(房产面积44.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达州市房权证安第00018237)进行了变卖,变卖款项用于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益明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路预制构件厂底楼11-12轴营业用房(房产面积44.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达州市房权证安第00018238)和12-13轴营业用房(房产面积44.4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达州市房权证安第00018237)以变卖价68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杨红松(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302252015)所有。二、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杨红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