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原告不同意公告向被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