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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原告不同意公告向被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