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争新与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017号原告姜争新,农民。被告尚秀梅,农民,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争新与被告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新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