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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争新与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017号原告姜争新,农民。被告尚秀梅,农民,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争新与被告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新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