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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刘汉成、安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国,刘汉成,安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438号申请执行人翟建国。被执行人刘汉成。被执行人安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5)冀石燕证执字第03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刘汉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锦路6号丰河苑2-1-301(房产证号:4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