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刘汉成、安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国,刘汉成,安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438号申请执行人翟建国。被执行人刘汉成。被执行人安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5)冀石燕证执字第03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刘汉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锦路6号丰河苑2-1-301(房产证号:4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