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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维娜与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赖海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维娜,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赖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68-2号申请执行人唐维娜,身份证号码:1301041980********。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赖海波,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申请执行人唐维娜与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赖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路32号天成商港,土地证号为:新华国用(2013)第000**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云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