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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柴某、熊某申请执行衡老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柴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熊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衡老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衡老敏与柴某、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淅老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某、熊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10月5日前,履行(2015)淅老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76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