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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光伏与卿至安排出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691号原告杨光伏,男,1951年11月11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卿志安,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杨光伏诉被告卿志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光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杨光伏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光伏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