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凤龙、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龙,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龙,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46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耀明,经理。原审被告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黄亚斌,总经理。上诉人陈凤龙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凤龙上诉称,本案系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已经对租赁合同管辖作出特别规定,故原审法院适用该解释第十八条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是针对买卖合同而设定的法律,而不是无限适用于任何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标的是解除合同和租赁物返还,租金支付并非合同的主要标的,故金钱给付并非本案的主要标的,本案在租赁物使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原审被告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合同上诉人陈凤龙没有签名确认,故该合同关于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内容对上诉人陈凤龙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且双方对租赁物即讼争的钢管、扣件的使用地点存在争议,又均无证据支持各自所主张的租赁物使用地点,故不以租赁物的使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租金和返还钢管,其主张上诉人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则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另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履行返还钢管的合同义务,则上诉人陈凤龙为履行义务一方,上诉人陈凤龙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述两个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漳州顺安架子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中一个合同履行地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陈凤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凤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林璟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