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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房仁秀、房培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房仁秀,房培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宋某某,学生。委托代理人宋小芹,城镇居民。被告房仁秀,农民。被告房培莲,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房仁秀、房培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将涉案房屋的土地证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