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房仁秀、房培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房仁秀,房培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宋某某,学生。委托代理人宋小芹,城镇居民。被告房仁秀,农民。被告房培莲,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房仁秀、房培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将涉案房屋的土地证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力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