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中心路121号。被执行人马亮,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