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秀云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军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焦秀云,李军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2号创智大厦23层。代表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秀云。委托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喜。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焦秀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