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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叶泽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叶泽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02号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东各庄村村委会北60米。法定代表人张在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纪中,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邾茂飞,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叶泽乐,男,1975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叶泽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瑞京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