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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燕犯合同诈骗等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32-1号被告人陈燕。被告人陈燕因犯合同诈骗罪、拐骗儿童罪,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燕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燕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执行人陈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