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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大冲塘。法定代表人唐克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39-1号中茵丽景豪庭1号1单元1403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东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346元(其中欠款724632元,受理费7763元,执行费9835元,利息18116元)至本院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9835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