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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启宝与杨喜、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主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启宝,杨喜,隋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付启宝,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隋庆林,男,1948年1月1日出生。原告付启宝与被告杨喜、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启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喜、隋庆林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启宝诉称:2014年11月17日,杨喜由隋庆林担保向付启宝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并约定违约金每月1000元。后因杨喜没有按期还款,还款期限重新约定至2015年4月17日,后杨喜仍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付启宝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共计85000元;并按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数额支付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杨喜出具的《收条》,用以证明杨喜向付启宝借款80000元及隋庆林担保的事实。2.隋庆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公证书》,用以证明隋庆林以自家房屋作为抵押为付启宝提供担保。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分析与认证:原告付启宝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二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7日,杨喜向付启宝借款80000元,约定“还2014年12月17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借款用途为汽车工程。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或支付利息,每月加收违约金1000元,直至出借人收回全部借款。”后因杨喜没有按期还款,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5年4月17日”,后杨喜仍未能按期还款。2015年7月以后,杨喜没有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付启宝与杨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成立。因双方重新约定还款期限,杨喜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付启宝和杨喜明确约定了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并约定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每月1000元。在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原告要求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每月1500元,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告起诉要求违约金自2015年4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开始计算,均符合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隋庆林为付启宝担保,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付启宝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付启宝借款利息(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付启宝借款违约金(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隋庆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杨喜、隋庆林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亚庆审 判 员  陈 岩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