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刑二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长才王福山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才,王福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32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才,曾用名刘长发,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营口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山,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营口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长才、王福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鲅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长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王福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刘长才、王福山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高,其不是贪污而是盗窃,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长才、王福山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盗窃行为是以谁为主策划实施?其他被告人及二上诉人在本案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如何?本案的主犯是否符合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其他被告人是以何罪定罪量刑?以上事实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仲明审 判 员 刘剑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