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粟英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陈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粟英杰。委托代理人张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沈丽敏。委托代理人柯劼辰,公司员工。原告粟英杰与被告陈华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粟英杰的委托代理人刘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云、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粟英杰诉称:2015年2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陈华云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6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南浦大桥处时,与李亚明驾驶的原告粟英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沪KEXX**(临)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华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过定损并修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0,050元等,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0,050元、评估费1,200元、图像费100元。被告陈华云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书面辩称:被保险人陈华云只投保了交强险,无商业三者险,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陈华云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6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南浦大桥处时,与李亚明驾驶的原告粟英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沪KEXX**(临)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华云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亚明无责任。2015年3月9日,原告粟英杰的小客车经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40,05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维修,并支付了车辆修理费40,050元、评估费1,200元、图像费100元。再查明,陈华云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6XX**小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物损评估意见书》、勘估表、照片、车辆修理费发票及清单、评估费和图像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华云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本案所涉事故责任方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超出保险范围或保险免责部分,则由被告陈华云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和图像费,均以票据为准,分别计40,050元、1,200元、100元。被告陈华云、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粟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车辆修理费);二、被告陈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粟英杰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8,050元、评估费人民币1,200元、图像费人民币1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元,由被告陈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伟侠审 判 员  杨万加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