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0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原与武润泽、李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原,武润泽,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00505-2号申请执行人高原,男,1988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武润泽,男,198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李丽丽,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利民一初字第01261-1号民事裁定,查封武润泽、李丽丽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9-1804房屋(房产证号:11××69)一套,查封李丽丽所有的皖S×××××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武润泽、李丽丽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润泽、李丽丽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9-1804房屋(房产证号:11××6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