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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萍花与被告蒋祥县已对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并已办理离婚登记,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发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