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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灵英与郑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灵英,郑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林灵英,女。委托代理人苏中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玉,女。原告林灵英与被告郑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中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灵英诉称,自2012年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菊花。经结算,截止2012年7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8152元。后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还款。现还款期已过,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付款,且故意回避。现原告已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815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郑明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郑明玉因在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22日找林灵英购买菊花产生货款共叁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贰(328152.00)元未付。经双方协商约定如下,限于2015年5月1号前先还贰拾万元(200000.00)整,余下款7月15日还清。如违此据,愿负一切法律后果。特立此据。欠款人:郑明玉。”下方还注明“以上余下款项定于2015年7月15日前还清。特此补充。由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管辖。”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依约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81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1日冻结了被告的账户。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有相应的原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菊花,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付款。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逾期付款,依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328152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货款中20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128152元的利息应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明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林灵英货款328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128152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郑明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22元、财产保全费2161元,均由被告郑明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菡菲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