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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陶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廖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春虹,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因与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桂蓉辉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0元,由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