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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与被告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峰,张柏林,张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宋云峰,男,汉族。原告张柏林,男,汉族。被告张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与被告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峰、张佰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峰、张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8.00元,财产保全费530.00元,均由原告宋云峰、张佰林负担。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