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与被告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峰,张柏林,张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宋云峰,男,汉族。原告张柏林,男,汉族。被告张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与被告张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峰、张佰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峰、张佰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峰、张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8.00元,财产保全费530.00元,均由原告宋云峰、张佰林负担。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