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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陆某,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吴镇湖,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十一月初经被告二嫂介绍相识、交往、恋爱后于1993年农历过年后的正月初八,在被告父母家中摆酒结婚。大儿子张某2在1992年10月9日出生,二儿子张文杰1994年3月2日出生。现在两人都已经打工。1996年原、被告双方带着两个儿子到鹤山沙坪种菜维持生计,2000年起全家回英德。被告在老家与父母一起带儿子。原告一人到英城开理发店,并把两个儿子带到华粤中英文学校就读,承担儿子绝大部分的读书费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从2009年起被告打骂原告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曾多次打骂原告。2009年开始原、被告就实际分居,2015年3月19日开始为了人身安全隐瞒了行踪,证明原、被告表面婚姻存续,实际感情已经破裂。由于原、被告结婚时使用的住房是原告父母的旧房,结婚时生活用具也是全家共用,现在,原、被告的儿子均已成年,故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原告陆某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陆某、被告张某1的户籍,个人身份。二、计划生育证明、手册,证明原告陆某在英德市计生办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张某2、张文杰是其与被告张某1的儿子的事实。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张某1答辩称,原告所说的全部不是事实。她说我带人去她档口吵架,这些都不是事实,她骗了家里很多钱,经常说档口亏本叫我拿钱给她周转,我都经常叫我大哥拿钱给她,去年她的档口已经转让了,和我们都没有说过,她自己拿着几万块就走了,小孩子都不知道她走了。后来她还叫我姐借钱给她,但后来没有借给她。我回去档口门口都不让我进,当我乞丐一样。她看不起我们这些耕田的人,每次都这样。小孩子一直都是我带的,从小就是我带,她说她带小孩去华粤读书,都不是事实。我以前工作拿两万元给小孩读书,她都叫小孩把钱拿出来给她自己用了。我现在要求她把钱都还给我,特别是我大哥把一万元送去借给她用的,小孩子都知道的,现在她来起诉我,我要求她把钱都还我,她不给钱我,我就不离婚,给钱我就同意离婚。被告张某1未在答辩期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农历十一月初经被告二嫂介绍双方认识,于正月摆酒结婚,没有办理登记。1992年10月9日生育小孩张某2(现已外出工作)。1994年3月2日生育张文杰(现已外出工作)。2015年7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因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摆酒结婚,构成了事实婚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延续二十多年,且在此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现两小孩业已成年,这样的家庭成员结构是较为好的,只要原、被告能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应能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妥善处理,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增加沟通,多给予对方关心和体贴,以诚相待,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其他诉讼请求亦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愈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