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太仓百威隆文化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太仓百威隆文化艺术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百威隆文化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王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太仓百威隆文化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