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福盆、陈德群、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盆,陈德群,陈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林福盆,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德群,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文泉,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福盆与被执行人陈德群、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莆民再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德群、陈文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德群、陈文泉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涵执字第50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泉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产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陈德群、陈文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文泉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产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