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某甲、邱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00号申请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旭华街G幢5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成,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邱某甲,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邱某乙,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某甲、邱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武执审字第22号一案中,现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执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