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林××,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