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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林××,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