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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车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因矛盾分居生活属实,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以彩礼人民币32000元订婚,2008年3月11日举行婚礼,2009年8月31日在镇原县平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患病,多方寻医未果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3年8月,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彩钢瓦房屋3间、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组合柜1件、三轮车1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原、被告陈述,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感情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时间长,虽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龙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