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破(预)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池万安与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万安,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破(预)字第37号申请人池万安。被申请人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洪娒。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池万安以被申请人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宏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宏发公司送达���本案进行预立案审查的通知。被申请人宏发公司称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讨论,认为公司已经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宏发公司系从事电动工具开关、电机换向器、电动工具配件、汽车玻璃升降器、微电机、汽车配件制造、销售以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公司于1994年3月26日在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白洪娒以货币出资156万元,持有52%股权,白洪国以货币出资90万元,持有30%股权,蒋弟妹以货币出资54万元,持有18%股权。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池万安与被申请人宏发公司对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进行结算,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86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宏发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宏发公司承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池万安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蔡木义审判员 孙娟娟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