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财定与被执行人邱国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财定,邱国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姜财定。被执行人邱国年。申请执行人姜财定与被执行人邱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国年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4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