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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故意伤害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满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