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907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