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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黑保奎、马玉青,邯郸市复兴区廉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乙。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