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黎与慈铭建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张黎。被执行人慈铭建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3-85号。法定代表人王再可,总经理。张黎与慈铭建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一次性支付2015年2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销售提成6424元,合计8424元;2、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黎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